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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林州市光明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林州市光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新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州市光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法定代表人刘进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2016年11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现市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5)安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