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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俊华与盛朋涛、杨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华,盛朋涛,杨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158号原告:杨俊华,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盛朋涛,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现羁押于河南省西华县周口监狱。被告:杨金超,女,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杨俊华与被告盛朋涛、杨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华于2017年5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俊华负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