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艳莉、王颖与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史言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莉,王颖,史言栋,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艳莉,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申请执行人王颖,女,200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30420030622052X。法定代理人高艳莉,系王颖母亲。被执行人史言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法定代表人姬广东。本院在执行高艳莉、王颖与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史言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高艳莉、王颖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莹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