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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艳莉、王颖与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史言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莉,王颖,史言栋,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艳莉,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申请执行人王颖,女,200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30420030622052X。法定代理人高艳莉,系王颖母亲。被执行人史言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法定代表人姬广东。本院在执行高艳莉、王颖与邳州中江储运有限公司、史言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高艳莉、王颖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莹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