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财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财保122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王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又宁,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08号天邑酒店写字楼9楼。法定代表人:闫克俭,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