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鸿福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与郭增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鸿福室内装饰有限公司,郭增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471号原告:阳泉市金鸿福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县。法定代表人:王冬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文,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郭增寿,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金鸿福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增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金鸿福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泉市金鸿福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