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督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峰申请支付令案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94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诗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玉秀,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峰,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峰所居住的位于本市西山路盛世嘉园小区由申请人润福祥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张峰拖欠申请人润福祥物业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费共计338元。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张峰给付申请人物业费共计33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峰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38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张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