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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西方、李付昌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西方,李付昌,陈学锋,李西方,李付昌,陈学锋,李西方,李付昌,陈学锋,李西方,李付昌,陈学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西方,男,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付昌,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学锋,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郏县。再审申请人李西方因与被申请人李付昌、陈学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西方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李西方允许陈学锋自行安排地方停放车辆并处理该车,以解决其与陈学锋之间的有关债务问题没有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陈学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西方允许其自行安排处理车辆。陈学锋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主观恶意占有涉案车辆,原一审认定陈学锋在没有征得李付昌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卖于他人侵害了李付昌的权利,并据此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车辆系李付昌购买,李付昌已支付购车款35000元。申请人李西方在明知该车辆系李付昌购买,其本人仅为接受李付昌的委托到车辆所在地提回车辆的情况下,未经李付昌授权,私自同意陈学锋交付剩余购车款6000元(含中介费1000元)并安排车辆停放,造成陈学锋将涉案车辆变卖致李付昌经济受损,故本案李付昌的经济损失是由于李西方在办理受托事务时的过错中造成的,依法应由李西方承担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李西方支付35000元车价款并无不当。李西方申请称原二审认定其允许陈学锋自行安排地方停放车辆并处理该车,以解决其与陈学锋之间有关债务问题,认定事实错误,陈学锋在未征得李付昌同意的情况下卖掉车辆侵害李付昌权利的理由,因李西方无证据证明陈学峰支付剩余购车款、变卖车辆等行为是经李付昌同意实施的,亦无证据证明陈学峰知道自己所卖车辆系李付昌所有,故不能认定李西方在执行受托事务时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陈学锋的行为对李付昌构成侵权,因此,李西方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西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西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红彦审 判 员  王会军代理审判员  叶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