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习容与兴文阳光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习容,刘明强,吴富英,兴文县阳光医院,郑全勇,张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8号之一申请人曾习容,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兴文县阳光医院,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全勇。被执行人郑全勇,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被执行人张贵斌,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申请人刘明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申请人吴富英,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曾习容与被执行人兴文县阳光医院、郑全勇、张贵斌、刘明强、吴富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28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阳光医院在兴文县医保局有未结算的债权。据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兴文县阳光医院在兴文县医保局应报销的医保款2277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