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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甄昌富与甄恭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昌富,甄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甄昌富,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甄恭富,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郧县。甄昌富申请执行甄恭富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