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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光申请执行迟景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光,迟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光,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迟景良,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文光申请执行迟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迟景良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