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文光申请执行迟景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光,迟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光,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迟景良,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文光申请执行迟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迟景良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