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雷诺贝尔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雷诺贝尔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雷诺贝尔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与长沙路交口东北侧诚基经贸中心1-1-2409。法定代表人:董慧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雷诺贝尔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600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8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退回。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有房屋土地已经被市高院查封,机器设备已经被我院查封。另外,去年年底已经对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司法拘留。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