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蔡永长、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蔡永长,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被告蔡永长,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坡刘村。法定代表人马丽。被告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王村。法定代表人马丽。被告马丽,女,回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蔡永长、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