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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佟富霞与刘继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富霞,刘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12号申请人佟富霞,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申请人刘继文,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人佟富霞因与被申请人刘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刘继文在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账面存款55万元(该款项在黑龙江省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系刘继文挂靠该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佟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佟富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刘继文在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账面存款55万元(该款项在黑龙江省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系刘继文挂靠该公司的工程款),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2月18日止。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祁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埠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