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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佳晶,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伟,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款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