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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观有、梁带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观有,梁带好,关彩霞,何宇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073号起诉人:何观有,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起诉人:梁带好,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起诉人:关彩霞,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起诉人:何宇康,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收到起诉人何观有、梁带好、关彩霞、何宇康起诉高健、覃军的起诉状。起诉人何观有、梁带好、关彩霞、何宇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起诉人连带赔偿起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5151.2元。事实理由:2015年11月12日12时许,被起诉人高健、覃军及“高杰”(另案处理)受某男子的鼓动,遂驾驶摩托车追逐起诉人的亲人何志明,将何志明截停后进行殴打,至何志明腿部、头部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被评定为重伤一级。何志明被送往医院后,于2016年12月31日不治身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死亡的,起诉人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起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已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建议,本院亦启动了该案的再审程序,故被起诉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观有、梁带好、关彩霞、何宇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