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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全胜、舒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全胜,舒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全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奉新县。被执行人:舒志红,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全胜与被执行人舒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舒志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现因被执行人舒志红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舒志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