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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达捷与黄同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捷,黄同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839号原告:黄达捷,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同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黄达捷与被告黄同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达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达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同强支付货款14600元。事实和理由:黄达捷长期经营玉石玉器产品,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黄同强分四次向黄达捷购买玉石玉器产品,并分别向黄达捷出具欠款凭据,确认尚欠黄达捷货款共计14300元。黄同强还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后向黄达捷购买小玉件,尚欠尾款300元。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黄同强未作答辩。黄达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同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黄达捷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黄达捷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除黄达捷主张黄同强还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后向其购买小玉件尚欠尾款3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外,其余与黄达捷诉称一致。本院认为,黄同强向黄达捷购买玉石玉器产品,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黄同强经黄达捷多次催要未及时支付自行确认的尚欠货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黄达捷诉请黄同强支付尚欠货款143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黄达捷主张黄同强还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后向其购买小玉件尚欠尾款3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黄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黄同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黄达捷货款14300元;2驳回黄达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为83元,由黄达捷负担5元,黄同强负担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