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玲与张春朋、柴宝雪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张春朋,柴宝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310号申请人:孙玲,女,47岁,汉族。被申请人:张春朋,男,36岁,汉族。被申请人:柴宝雪,女,34岁,汉族。孙玲与张春朋、柴宝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柴宝雪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水阁云天15号楼1单元502室予以保全。孙��提供王志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水阁云天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黑(2016)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1400号的住宅楼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柴宝雪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水阁云天15号楼1单元502室的住宅楼,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王志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水阁云天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黑(2016)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1400号的住宅楼,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孙玲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