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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66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关于杨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某某未履行(2017)豫0481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舞钢市寺坡秀甲中原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建筑面积:147.55平方米)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操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