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666杨建文与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县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文,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县项目部,姜圣东,施卫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江苏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县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卫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圣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卫涛。上诉人杨建文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县项目部、姜圣东、施卫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建文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建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杨建文预交部分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上诉人杨建文负担22960元。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