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陈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311号原告:秦某,住崇信县。被告:陈某,住崇信县。本院受理秦某与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前,原告秦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某承担。审判员  刘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