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淑艳对尹利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艳,尹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52号申请人刘淑艳,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铁北街全胜村*组。被申请人尹利军,男,吉E705**号小型轿车车主,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铁北街十八委*组。申请人刘淑艳与被申请人尹利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淑艳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尹利军名下的吉E705**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刘淑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尹利军名下的吉E705**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