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与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115号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晓墅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670Y。法定代表人:马洪亮,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彩林,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凤鸣路河滨小区2幢628号,商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1163601U。法定代表人:陆群芳。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裕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晓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