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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诗军与周晓波、孙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军,周晓波,孙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260号原告张诗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周晓波,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孙成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张诗军诉被告周晓波、孙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周晓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诗军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00元,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张诗军负担。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吴 明审判员 夏世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