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祝晓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祝晓峰,王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府新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21098378。法定代表人江莺。被执行人祝晓峰,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王亚珍,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祝晓峰、王亚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祝晓峰、王亚珍所有的位于衢州市体育场路106幢1-302室〔产权证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衢州国用(2014)第11746号〕房产。被执行人祝晓峰、王亚珍及上述房屋内的相关人员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予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