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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8995号张某诉王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99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唐智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村纯美工业园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16531。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