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纪明洲、陈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明洲,陈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明洲,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牛,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上诉人纪明洲因与被上诉人陈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纪明洲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明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明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纪明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