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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三元与余天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元,余天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483号原告杨三元,男,生于1944年9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余天雨,男,生于1948年12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元诉被告余天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元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三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三元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柳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