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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静诉被告韩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静,韩贺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32号申请人范静,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韩贺梅,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人范静因与被申请人韩贺梅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贺梅名下的景星农村信用社存款15,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贺梅名下的景星农村信用社存款15,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