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金平、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金平,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周金平,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罗渡镇。被执行人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张晋。被执行人张晋,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4日,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周激,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黄玉堂,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9日,住武胜县高石乡。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金平、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周金平、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