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35号原告赵志强,男。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刁林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文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希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原告赵志强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工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白雪英审 判 员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