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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印洁、杨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洁,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印洁,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强银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