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印洁、杨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洁,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印洁,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强银行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