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柳庚辰、杜俊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庚辰,杜俊川,何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81号申请人:柳庚辰,男,汉族,1991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杜俊川,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申请人:何西有,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柳庚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俊川驾驶的登记车主为何西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俊川驾驶登记车主为何西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杜俊川、何西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