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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涛与卢位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卢位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503号原告:杨涛,女,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卢位刚,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诉被告卢位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与被告卢卫刚就医疗费费如何支付达成和解,原告杨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涛承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普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