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涛与卢位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卢位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503号原告:杨涛,女,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卢位刚,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诉被告卢位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与被告卢卫刚就医疗费费如何支付达成和解,原告杨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涛承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普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