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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春容与吴存学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容,吴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容,女,1952年2月2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吴存学,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春容与被执行人吴存学人格权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存学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春容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吴存学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存学有车辆、存款、股票、证券、船舶等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吴存学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进展情况,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6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