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二杰与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杰,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83号原告:刘二杰,男。被告: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平。刘二杰与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刘二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二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二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刘二杰负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