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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二杰与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杰,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83号原告:刘二杰,男。被告: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平。刘二杰与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刘二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二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二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刘二杰负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