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栾胜利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胜利,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栾胜利,男,汉族,1974年04月25日生。被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胜利与被执行人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栾胜利与被执行人高强达成和解,高强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执行费在首次执行时已由被执行人高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 有 强审 判 员 张 宏 明代理审判员 ��常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建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