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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德翔、李芝尧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德翔,李芝尧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德翔,男,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芝尧,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庆县人,文盲,务农,住余庆县。上诉人冯德翔与被上诉人李芝尧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余庆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冯德翔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