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丽兴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生,钟建华,李建坤,黄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186157-7。主要负责人:陶文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363662-5。法定代表人:杨益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38号增2号军星名苑2-4-101,组织机构代码76432111-1。法定代表人:李建坤。被执行人: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丽兴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07768E。法定代表人:王金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丽兴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7060063-5。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被执行人: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7942677-9。法定代表人:李学忠。被执行人:王金生,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钟建华,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畲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建坤,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妍,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金生、钟建华、李建坤、黄妍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00875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