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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栾淑芬与王兴栋、韩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淑芬,王兴栋,韩凤玲,栾淑芬,王兴栋,韩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财保16号申请人:栾淑芬。被申请人:王兴栋,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韩凤玲,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沈阳市东陵区。栾淑芬与王兴栋、韩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吉0221财保16号民事裁定,查封韩凤玲名下车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PH6**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栾淑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栾淑芬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韩凤玲名下车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二、解除对韩凤玲名下辽PH6**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三、解除对刘海峰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为xxxxxxxxxxxx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刘海峰名下房产证号为永吉房权证口前镇字第27-64**号房屋,该房屋坐落于口前镇玉关村三社,面积为84.00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