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靖边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