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冉啟勇与被执行人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啟勇,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6号申请执行人:冉啟勇,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啟勇与被执行人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冉啟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冉啟勇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有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忠禹审判员 程联智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