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李伟君、欧阳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伟君,欧阳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伟君,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欧阳静,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伟君、欧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6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