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黄满连与被执行人莫明军、朱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满连,莫明军,朱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黄满连,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莫明军,男,1980年8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朱小燕,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满连与被执行人莫明军、朱小燕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莫明军、朱小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满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50元。被执行人莫明军、朱小燕已执行4000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莫明军、朱小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莫明军、朱小燕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黄满连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