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6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立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185号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127号。法定代表人:南彩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基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立山,成年人,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山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6元、减半收取1508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8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妍妍审判员  崔 麟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