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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温雪峰与张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雪峰,张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1998号原告:温雪峰,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区。被告:张龙,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区。原告温雪峰诉被告张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雪峰与被告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7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做广告写真,到2016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账款5410元,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欠款为521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元,后再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龙辩称,欠钱事实存在,现在没有钱,每个月只能还2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2日,被告张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为5410元。2016年11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为5210元。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500元,尚欠371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龙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雪峰欠款37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