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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尚海与彭全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尚海,彭全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509号原告余尚海,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彭全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余尚海与被告彭全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因无法以除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被告彭全生送达传票,需公告送达,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余尚海应向本院补交诉讼费30元,但原告余尚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尚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