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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9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利丽与蒋茂梅、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丽,蒋茂梅,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利丽,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蒋茂梅,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苏伟,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苏利丽与蒋茂梅、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蒋茂梅、苏伟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苏伟所有的车位、被执行人苏伟所有的小汽车,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查找到蒋茂梅、苏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利丽亦未提供蒋茂梅、苏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苏利丽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