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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光明、李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李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明,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西林,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李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西林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西林价值人民币97522.43元(包括本金95096.43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和执行费1326元)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