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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源古历史博物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源古历史博物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507号原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赵全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源古历史博物馆,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文化展览园**幢。法定代表人:陈斌,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菁,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源古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源古博物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围堰施工便道用地补偿协议》;2.判令源古博物馆返还中铁公司已付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32941.1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就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3标湿地公园站-五缘湾南站区间围堰施工便道用地事宜,双方当事人签订《围堰施工便道用地补偿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五缘湾南站施工用地范围内商户签订拆迁协议过半数为止,期间由中铁公司厦门轨道交通2号线3标四工区项目部承担源古博物馆房租及物业管理费。后经中铁公司了解核实,围堰施工便道并未实质占用源古博物馆租赁面积,中铁公司误以为围堰施工便道占用源古博物馆租赁面积才签订前述协议,因此中铁公司与源古博物馆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围堰施工便道用地补偿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另,原告源古博物馆诉被告中铁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闽0206民初9075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源古博物馆在该案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公司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源古博物馆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183007.99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五缘湾南站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商户签订拆迁协议过半数为止,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就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3标湿地公园站-五缘湾南站区间围堰施工便道用地事宜签订《围堰施工便道用地补偿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五缘湾南站施工用地范围内商户签订拆迁协议过半数为止,中铁公司自愿承担源古博物馆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缴费的发票交由中铁公司保存处置。协议签订后,中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开始在源古博物馆区域内进行围堰及施工便道的施工,围堰施工造成源古博物馆原有的户外院落格局被人为地割裂,阻隔了沿海的入口,使源古博物馆处于停业状态。2016年6月1日后,中铁公司未按约定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源古博物馆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前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6)闽0206民初9075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纠纷,可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闽0206民初9075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陈婧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艺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